雲林縣古坑鄉水碓國小場所使用管理辦法
104.3.9修訂版
一、依據:
(一)九十年十月九日府行法字第9010000697號令:雲林縣立中小學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二)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府行法字第9110000420號令:雲林縣立中小學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修正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
(三)依據98.01.13府教國字0980400030號函辦理。
二、目的:
(一)積極配合協助推動各類教育,落實社區資源共享功能。
(二) 提倡正當休閒活動,發揮社教功能。
(三) 發揮本校場所之功能,並藉以維護借用場地之整潔。
(四) 結合社會、社區資源,引進相關資源挹注之可能。
三、管理原則:(遵循雲林縣立中小學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一)借用時間以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活動為原則。
(二)婚喪喜慶、選舉造勢活動一律不外借。
(三)有雲林縣立中小學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相關情事者,一律停止場地使用。
(四) 場地一經借用後,嚴禁再行轉借或頂讓,若有違反上述規定,校方得隨時終止借用權。
(五)場地使用時段計算方式:以每四小時為一個時段,包括場地佈置及使用後復原時間,未滿四小時以一場次計算。因佈置、善後復原作業而須使用場地時,由學校酌情核予施作。
四、範圍:本辦法所稱場所係指本校普通教室(含專科教室)、圖書室、電腦教室、E化教室、運動場、綜合球場、視聽教室等。以舉辦具有文化教育性質、會議、體育、文教活動及地方產業、文創活動宣導展演…等為限。
五、借用對象:本校場所提供公私立學校、機關、機構、人民團體或個人及本
校家長委員會、同仁、校友借用。
六、借用程序:
(一) 申請使用本校場地,應填具使用申請單(附件一)於借用日七日前向本
校總務處提出申請。如需使用各項設備,請於填寫申請表時註明。
(二) 申請經核准後,應於借用日三天前向本校總務處繳清相關費用(詳如
附件二 收費標準表),始完成借用手續。
七、借用期間注意事項:
(一)借用人需負責使用場所環境整潔之維護,並需於使用期間截止後進行
場地復原及善後。使用期間場所設備如遭受破壞,需負責修復;若無
法修復,需照市價賠償。
(二)場地內除於指定位置外,不得任意黏貼物品,或釘敲鐵釘、拉鐵絲、
黏掛鉤、鑽孔..等情事。如造成毀損,申借單位須負責修復或賠償。
如須另行架設燈光、音響等設備,應徵得本校管理單位同意後,始得
架設。
(三)校內各借用場地禁止吸煙、嚼檳榔或燃放鞭炮、火燭等危險物品。裝設有木質地板、地毯、電腦設備等空間,嚴禁攜帶各種食物、飲料入內,並需保持該場地乾淨與整潔。
(四)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經學校檢查無短少或毀損事件,場所已清潔完畢並恢復原狀無異後無息退還。若經檢查不合格者,得逕由本校雇工清理、修繕或新購,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支付,不足部份由申請單位負擔,申請人不得異議。清理項目包括使用場地、設備、廁所及周圍環境。
八、經費退還附則:
(一)申請人因故不使用場所,需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本校,得申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通知者,已繳各項費用除保證金外,酌收一成手續費。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風災、地震、空襲等致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場所時,已繳各項費用全數退還。
(三)如本校臨時需要辦理重要活動,必須使用或奉令應用時,得通知借用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繳還所繳納之費用,借用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九、本辦法規定應繳納使用管理費、清潔費及水電費,由本校總務單位發給收據,並以其他收入—雜項收入科目全部解繳縣庫,以收支對列方式納入預算程序辦理。
十、收費規定:
(一)本校家長委員會、校友會、同仁辦理組織業務相關活動,可免費使用。
(二)本校承(協)辦之相關研習、會議、體育及文教活動,比照上款得予免收費用。
(三) 秉持「軍民一家」理念,遇特殊天候軍隊緊急避難狀況,得不予收費。
(四)殘障與弱勢團體辦理之各項公益活動,經雲林縣政府核准,免收場所使用管理費及清潔費,但依收費標準酌收水電費。
(五)社會、社區藝文、體能或教育、公益、服務團體等機構辦理各項推廣教育及弱勢扶助活動,由校長依本收費標準,酌情核定收費金額(以六折為原則)。
(六)長期借用以三個月為一期,每月以二十天,每天以四小時計算,本校得視場所使用時間,增減費用。借用三個月以上之案件,由本校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審查小組成員另聘。
十一、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公告實施之,並報府備查,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主計: 校長:
附件一
雲林縣古坑鄉水碓國小校舍場地使用申請單 年 月 日 |
借用 場所 | □E化教室 □電腦教室 □普通教室( 間) □綜合球場 □圖書室 □視聽教室 □運動場 |
借用 時間 | 年 月 日 時起至 月 日 時止 □長期使用( 期) |
入校 人數 | 人 | 入校 裝備 | | 擬借用 器 材 | |
借用 單位 | | 行動電話 | |
申請人 | | 身分證號碼 | |
用途 | |
收費 金額 (由學校總務處 填寫) | ※依本校場地使用管理辦法收費標準,應收取 使用管理費 元+清潔費 元+水電費 元,連同保證金 元,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元整。 □退還保證金 元,簽收人 月 日 |
承辦人 | | 校 長 | |
切 結 書 本人借用貴校場地辦理活動。使用期間,自應遵守貴校場所使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倘有違反,願負一切賠償責任,絕無異議,特立此書為憑。 此致 雲林縣溪洲國民小學 申請人姓名: 身分證號碼: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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