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有關曾服務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 第2款第2目至第4目規定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 全時專任年資,自114年1月1日起,得採計為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9月20日總處培字第 1130020689號函(如附件)辦理。
主旨:函轉有關曾服務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 第2款第2目至第4目規定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 全時專任年資,自114年1月1日起,得採計為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9月20日總處培字第 1130020689號函(如附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