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校114(初次、新發生113)年度依兵役法第41條第3款(教師)緩召申請期限自113年8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貳、今年度申請核准有效期限自114年1月1日起生效,至聘期屆滿為止。
參、緩召申請條件、要領、證件:
一、條 件:(國民中小學合格教師)
(一)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或特殊學校,擔任專任教師為準。
(二)擔任「完全中學教師並兼任國中課程現任教師」。
二、申請要領:
閱悉本年度緩召公告後,應依期限檢附如「三、應繳送證件」送人事室申請辦理。
三、應繳送證件(正本驗畢發還,影本存查)
(一)國民身分證。
(二)聘書。
(三)合格教師證(免檢附畢業證書)。
(四)退伍(解召)令。
肆、注意事項:
(一)新發生緩召原因應於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年度如教師逾期未申請辦理者,視同放棄,年度中如參加後備軍人臨時教召等,代課鐘點費自理。
伍、對緩召有任何疑義者請洽人事。
中 華 民 國 1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