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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113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自即日起至9月10日

一、戶口名簿:於本校第一次申請時,須上傳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二、申請書如附件,收費單據子女就讀國中小者,本誠信原則免上傳學生證或收據。高中職以上請上傳註冊之繳費收據,上傳影本請簽名以示負責。如信用卡繳費或ATM轉帳者,除上傳收據外請另附學校繳費通知單(列有學雜費)俾利核對明細。 

三、其他注意事項: 

☆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 子女就讀學校具正式學籍,非選讀生、補習班學生。

☆ 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 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經常發生態樣例如:子女就讀高職、五專前三年、齊一公私立高中學費      

     2.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 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配偶未重領子女教育補助費。

 ☆另未具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 際繳納數額。

  ☆☆ 依教育部113年3月21日召開之「研商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以下簡稱助學系統)相關作業會議」決議略以,112學年度第2學期各校於註冊繳費單先行扣減1.75萬元並加註「行政院學雜費減免」文字,惟部分學生或家長具有請領部會同性質之助學金資格,基於政府同性質補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爰學生或家長需向學校申請換發全額註冊繳費單。為避免造成民眾困擾,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由助學系統提供學校前一學期部會同性質助學金之舊生發放名單,供學校徵詢學生新學期之請領意願,據以製發註冊繳費單。茲配合教育部上開決議,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請各機關(構)學校受理同仁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配合事項如下:

(一)請同仁拉近方案補助與子女教育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如註冊繳費單上仍有「行政院學雜費減免」文字,仍請同仁洽請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或將是項補助繳回學校後,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