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13年7月31日府人退二字第1133113616號。
二、校長、教師,擬申請於114年上半年自願退休者,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規定,以114年2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
三、職員,符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自願退休資格者,申請於114年上半年自願退休,其生效日須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以114年上半年(即114年6月30日前)擇1日為退休生效日。
四、校長、教師退休年資採計,如有私校年資者,應予以核對符合「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退離職時未領退離職金或資遣費之年資,始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五、符合退休條件有意願退休同仁,請於8月23日前向人事室登記。
六、檢送「舊制年資各項退休給與計算式」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