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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調高4%

主旨:函轉銓敘部關於已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以下統稱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3年3月8日會同公告調高4%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3月12日部退三字第1135678756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旨揭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溯自113年1月1日起調高4%,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實施日期、適用對象及給付項目:

1、調整實施日期: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生效。

2、調整適用對象:

(1)以112年12月31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公(政)務人員退撫案件為調整方案適用對象。

(2)法令依據:

甲、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6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0條、第103條、第104條規定,公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以調整方案實施前已生效之退撫案件為適

用對象。

乙、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職條例)第18條、第3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已退職政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職酬勞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同前所

稱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遇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調整時,依其調整方式及比率調整之,並以調整方案實施前已生效之退撫案件為適用對象。

3、可適用之給付項目:

(1)公務人員部分:

甲、依退撫法審(核)定之支(兼)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遺屬年金(含展期)及月撫卹金。

乙、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原退休法)審(核)定之支(兼)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月撫慰金(含展期)。

丙、依原公務人員撫卹法審(核)定之年撫卹金。

(2)政務人員部分: 

甲、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審(核)定之支(兼)領月退職酬勞金及月撫慰金(遺屬年金)。

乙、依退職條例第2條規定,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之第1類政務人員,分別按各該適(準)用法令所定調整機制之調整內容辦理。

丙、適(準)用原公務人員撫卹法審(核)定之年撫卹金。

4、不適用之給付項目:

(1)公務人員部分:

甲、一次性給付。

乙、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依84年6月30日以前施行之原退休法規定,除月退休金外,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應另外十足發給,以其性質並非月退休金,自不適用本次調整,而應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規定另行計給。

丙、未成年子女每月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之撫卹金:茲以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應以國民年金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準,爰上述加發之撫卹金金額係隨上述公告內容而調整,亦不適用本次調整(退撫法施行細則第78條規定參照)。

(2)政務人員部分:

甲、一次性給付。

乙、第1類政務人員依各該適(準)用法令之調整內容中,不適用本次調整之給付項目。

5、113年1月1日(含當日)之後審(核)定,並溯自112年12月31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亦適用本次調整。

(二)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基準:

1、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104條規定,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應以本次調整方案自113年1月1日實施時之給付金額調高4%後發給。

2、本次調整方案溯自113年1月1日實施後,自113年度起之各年度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方式,說明如下:

(1)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以審(核)定機關原審(核)定自113年1月1日起各年度給付金額,先按前次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公告自111年7月1日實施之調整方案調高2%,再調高4%後發給。

(2)111年7月1日(含當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含當日)止生效之退撫案件:以審(核)定機關原審(核)定自113年1月1日起各年度給付金額調高4%後發給。

3、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展期遺屬年金或展期月撫慰金者,自其可開始領取之日起,其給付金額之調整方式,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30條及第53條規定,說明如下:

(1)展期月退休金、展期遺屬年金或展期月撫慰金:

甲、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但本次調整方案113年1月1日實施時尚未開始領取給與之案件,按審(核)定機關原審(核)定之給付金額,俟其開始領取之日起,先按前次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公告自111年7月1日實施之調整方案調高2%,再調高4%後發給。

乙、111年7月1日(含當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含當日)止生效,但本次調整方案113年1月1日實施時尚未開始領取給與之案件,俟其開始領取之日起,按審(核)定機關原審(核)定之給付金額調高4%後發給。

(2)上述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於開始領取月退休金之日前亡故時,其遺族請領遺屬年金之給付金額,說明如下:

甲、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退休生效,但本次調整方案113年1月1日實施時尚未開始領取給與之案件,於開始領取月退休金之日前亡故時,按亡故退休人員原審(核)定得開始領取月退休金金額之半數,先按前次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公告自111年7月1日實施之調整方案調高2%,再調高4%後發給。

乙、111年7月1日(含當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含當日)止退休生效,但本次調整方案113年1月1日實施時尚未開始領取給與之案件,於開始領取月退休金之日前亡故時,按亡故退休人員原審(核)定得開始領取月退休金金額之半數,調高4%後發給。

(三)離職公務人員請領保留年資之月退休金:

1、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125條規定,112年12月31日(含當日)以前離職公務人員且已開始(自年滿65歲之日起)發給保留年資月退休金,亦應依退撫法第67條所定調整機制計算發給金額,其調整方式說明如下:

(1)離職公務人員請領保留年資之月退休金給付金額調整基準,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104條規定,以本次調整方案自本年1月1日實施時之給付金額調高4%後發給。

(2)本次調整方案溯自113年1月1日實施後,自113年度起各年度給付金額之調整方式,說明如下:

甲、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離職且已支領保留年資月退休金者,以審(核)定機關原審(核)定自113年1月1日起各年度給付金額,先按前次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公告自111年7月1日實施之調整方案調高2%,再調高4%後發給。

乙、111年7月1日(含當日)以後離職且已在112年12月31日(含當日)以前支領保留年資月退休金者,以審(核)定機關原審(核)定自113年1月1日起各年度給付金額調高4%後發給。

2、112年12月31日(含當日)以前離職公務人員,但尚未審定開始(自年滿65歲之日起)發給保留年資月退休金者,亦應依退撫法第67條所定調整機制計算發給之金額,其調整方式說明如下:

(1)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離職公務人員,應依規定先計算保留年資各年度應發給之月退休金金額,並按前次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公告自111年7月1日實施之調整方案調高2%,再調高4%後,自離職公務人員年滿65歲之日起發給。

(2)111年7月1日(含當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含當日)止之期間離職公務人員,應依規定先計算保留年資各年度應發給之月退休金金額,調高4%後,自離職公務人員年滿65歲之日起發給。

3、113年1月1日(含當日)以後離職生效案件不適用之。

三、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之實務發放作業: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104條及退職條例第47條等規定,未及於公告當期發給日前調整發給金額時,應於下一個定期發放日補發或調整發給金額,說明如下:

(一)作業時程:各支給或發放機關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局)自113年4月1日起,按調增4%後之金額進行發放作業,並補發113年度先前月份調增4%之差額;若作業不及,至遲應於113年4月19日前完成補發或調整發給金額。

(二)作業系統:前述適用對象之發放金額,銓敘部已完成調高4%之前置作業,並積極協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以下簡稱退撫平臺)】及基金管理局辦理資料介接事宜,將配合前開作業時程儘速完成上線;退撫平臺系統上線時間,請以其公告資訊為準。

(三)前開各項給付金額調增4%後之給與,預算支應如下:

1、以銓敘部為支給機關之中央公務預算機關所屬人員退撫給與,依行政院112年11月7日主預字第1120103326A號函修正下達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第8點(4)規定,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定期退撫給與之經費預算,調增4%前之原應核發給付金額,仍於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科目項下支應;調增4%後應核(補)發之差額,另於「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科目項下支應。

2、非以銓敘部為支給機關之部分中央機關、公營事業及地方各縣市政府之經費預算支應,請自行依相關規定辦理。

3、前開調增4%前、後之原應核發給付金額、應核(補)發之差額可於退撫平臺查詢。

(四)本次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係自前開公(政)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機制實施後,第2次依公(政)務人員退撫法律相關規定進行調整,請發放或支給機關於發放作業時覈實核對調增後之發放金額(應注意適用退撫案件之生效時間),俟確認無誤後,再行發放。

四、各發放或支給機關或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員,如對本次調整方案仍有疑問,可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退休資訊專區/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方案Q&A-問答集項下,下載113年1月1日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方案Q&A問答集參閱。

五、隨函檢送銓敘部113年3月12日函影本、113年3月8日考試院、行政院公告影本及113年1月1日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方案Q&A問答集各1份。